| 序号 |
部 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枣庄市能源局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1.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2.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3.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4.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5.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6.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每年抽查1次 |
市、区(市)级能源部门 |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2 |
枣庄市能源局 |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煤矿企业生产情况检查 |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 |
煤矿(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区(市)级能源部门 |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2.《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 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 |
| 3 |
枣庄市能源局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情况 |
煤矿(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区(市)级能源部门 |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2.《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
| 4 |
枣庄市能源局 |
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煤矿建设情况检查 |
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和煤矿工程质量情况 |
煤矿(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区(市)级能源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 5 |
枣庄市能源局 |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区(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 6 |
枣庄市能源局 |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矿(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现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区(市)级能源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令修改)第三十八条 |
| 7 |
枣庄市能源局 |
对全省煤矿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等情况 |
煤矿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现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区(市)级能源部门 |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 |
| 8 |
枣庄市能源局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各市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市、区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每年抽查1次 |
市、区(市)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