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能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03-31 10:35 |
根据《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枣环委字〔2023〕4号),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要求,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全市与能源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 2.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能源供给体系质量,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有序发展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保障清洁取暖项目的天然气供应、电力需求等。 3.按职责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关工作,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负责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 4.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市辖区内煤矿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厂煤质达到合格标准,对来源于市内煤矿的劣质煤,需追溯源头,并开展处罚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煤矿。 5.加强对清洁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抓好清洁煤炭供应保障工作,督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合理设置清洁煤炭销售点,定期督查清洁煤生产企业和销售点产品质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6.加强本职能领域涉及生态环境舆情的引导、宣传和管控相关工作。 7.依法对组织编制的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众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栏目等渠道举报和反映我局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我局将依规办理并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