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2-17 16:51 |
鲁政搬〔2016〕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 40号),明确了压煤建筑物搬迁补偿标准,即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但该文件对压煤建筑物开采损坏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仍执行原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24号)。鉴于近年来物价上涨及搬迁补偿标准调整等诸因素的变化,经测算并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现就我省压煤建筑物开采损坏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单位参照施行。 确因煤矿采煤造成建筑物斑裂和损坏的,以鲁政办发〔2010〕 40号文规定的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搬迁补偿标准为基数,结合鲁政发〔1999〕24号文界定的房屋斑裂和损坏程度、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即小修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7%,中修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27%,大修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43.3%,原地重建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90%。 对于因采煤造成公共设施、企业单位机械、厂区设施变形与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正常生产甚至停产的,双方协商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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