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压煤建(构)筑物搬迁工作办理程序的通知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2-17 16:48 |
鲁能源煤炭字〔2019〕212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大屯煤电公司: 为有序推进压煤建(构)筑物搬迁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企业(矿业集团,下同)要根据矿区生产建设需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条件,提前编制建(构)筑物搬迁规划,报所在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能源局。 二、煤炭企业要根据搬迁规划及矿区生产接续需要,制定年度搬迁计划,报所在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能源局。 三、煤矿企业要根据压煤村庄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煤矿生产接续和资金等条件,编制压煤村庄搬迁可行性研究方案,经煤矿所在地县(市、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管理部门初审。 四、各市管理部门对经县(市、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搬迁可行性研究方案,组织论证初审同意后,报省能源局审批。 五、省能源局组织听取搬迁可行性研究方案汇报,了解新村址选择、地企双方关系的协调等情况,依法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意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六、县(市、区)管理部门按照省能源局批复意见,组织制定搬迁方案,发布搬迁公告,组织建筑物丈量、登记造册,协调、指导煤矿与搬迁单位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 七、村庄搬迁工作完成后,经县(市、区)管理部门同意,市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并向省能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八、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搬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压煤搬迁工作有序推进。对搬迁工作开展不力、五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的搬迁项目,报省能源局核销。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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