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现将枣庄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进行公示。
附件:《鲁南救护管理中心基本情况》
附件:鲁南救护管理中心基本情况.docx